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6057号
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鼎科技工业园金峰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086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茂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中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珠北街13号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8931000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文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405、2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787888048D。
法定代表人:何思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教助,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43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