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9755号之一
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州镇江睦路华南光电产业园A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2517221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405、2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788804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2.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53.67元,合共134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