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韶关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405、2406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韶关大道12号韶关恒大城首期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悫素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2民初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悫素公司向广东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因悫素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广东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粤02执65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悫素公司虽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均属于恒大及关联公司,为服务和保障“保交楼、稳民生”大局,暂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本案按流程办理结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故本案应做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粤02执65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