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65号
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9号澳盈商务中心二座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QC6R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下***办下郭西堤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67888049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