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4028号
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灌村中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572171219M。
法定代表人:马松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徐斌,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7049091P。
法定代表人:唐彩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贤、梁显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文广,男,1970年3月18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兴,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解决,已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1元,由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少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