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5423号
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09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T8756P。
法定代表人:卢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凤,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7049091P。
法定代表人:谢海健。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7121.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7121.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