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8522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敦斯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浴乎一街26号101。
法定代表人:郑妙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松,广东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广东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谢海健。
原告广州市敦斯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敦斯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敦斯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敦斯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50元、财产保全申请571元,由原告广州市敦斯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