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542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春华,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凤,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健。
原告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590.3元(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