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00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23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且遗漏处理***对***的工程款诉请,因审级利益,二审不宜径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 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越
书 记 员 吴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