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1355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704909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8.5元,财产保全费4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