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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1355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704909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8.5元,财产保全费4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