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陈x、佛山市粤鑫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5160号 原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河南省人。 被告:陈x,男,1976年出生,汉族,广东省人。 被告:佛山市粤鑫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6座二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桂花路西红树福苑5栋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23468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神木市金苑至尊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新村和谐广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35Q1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陈x、佛山市粤鑫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金苑至尊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因被告陈x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