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5160号
原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河南省人。
被告:陈x,男,1976年出生,汉族,广东省人。
被告:佛山市粤鑫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6座二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桂花路西红树福苑5栋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23468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神木市金苑至尊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新村和谐广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35Q1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陈x、佛山市粤鑫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金苑至尊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因被告陈x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