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申淳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0098号
 
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44DL4Q。
法定代表人:张书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锋,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13492Q。
法定代表人:辛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二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1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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