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2021)陕0112财保63号
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MA6W44DL4Q。
法定代表人:张书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锋,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13492Q。
法定代表人:辛洲。
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977881.74元,保全标的为977881.74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977881.74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977881.7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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