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澄城县音皓金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5民初227号 原告: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北路桃苑福园小区B幢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城县音皓金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工业园区独宜路劲星棉业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澄城县音皓金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07日立案。原告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