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03民初343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揭阳市榕城区,系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新基洋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东山新阳路中***加油站对面的办公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63819401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永基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榕华大道天福东路4号B幢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2923504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广东永基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为849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