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明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与***、揭阳市明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02民初203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身份证号码:420************085。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身份证号码:420************914。
被告揭阳市明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揭阳市明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5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揭阳市明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文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洁丽
书 记 员 杨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