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3民初20772号
原告:广州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889号09127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留隍镇(东留)车头原卫生院址自编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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