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与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民初59号
原告: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西江村滨江中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49731598。
法定代表人:邓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3601200911183400。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3601201710102899。
被告: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东山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35852。
法定代表人:徐庆山。
原告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双方已和调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货款,因双方已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31元,减半收取计6,865.5元,由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