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与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民初59号之一
原告: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西江村滨江中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49731598。
法定代表人:邓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东山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35852。
法定代表人:徐庆山。
原告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四辆(车牌证号:赣A×××××、赣A×××××、赣A×××××、赣A×××××)担保,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赣0121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并查封相应财产。原告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作为上述保全的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解除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四辆(车牌证号:赣A×××××、赣A×××××、赣A×××××、赣A×××××)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熊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