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3259号 申请人: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东山市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南侧长***大厦1号楼2601。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598842.88元为限。同时,申请人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598842.88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598842.8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14.21元,由申请人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 判 员 **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