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1财保79号
申请人: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西江村滨江中路7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49731***8。
法定代表人:邓鑫。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顺县***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东山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923585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四辆(车牌证号:赣A×××××、赣A×××××、赣A×××××、赣A×××××)用于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四辆(车牌证号:赣A×××××、赣A×××××、赣A×××××、赣A×××××)。
二、冻结被申请人丰顺县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