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403民初3532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第三人(追加):广东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24398966T,住所: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路95-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东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01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2600.5元。被告***负担的2600.5元在2022年2月17日前迳行支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