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路9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403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5165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管、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双方自愿协商,已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1、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906元及利息17094元,本息合计150000元;2、以上款项从2022年7月1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由被执行人**从2022年9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偿还2000元至付清为止;3、本案执行费2175元由**负担;4、申请人同意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暂不对**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并提前解除已冻结的存款账户;5、如**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法院按原调解书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403执1889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淼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