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民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华管理区华侨农场北坑小学。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忠,广东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
法定代表人:赖碧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迎春,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7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据双方陈述,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已延误,在涉案工程开工时***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给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与***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交的最终竣工验收图纸不尽相同,亦没有派遣驻工地代表到涉案工程中。***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有违《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第十条的约定,对工程的工期、验收造成一定的影响;而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则未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时间范围内完成涉案工程,作为施工方在出现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形时,没有及时按约履行工期顺延的手续。双方均对涉案工程的延期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承担造成涉案工程延误的次要责任,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恰当。
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发包人无法证明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按迟延期间内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指导租金标准。一审法院参照《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逾期付款的以所欠工程款按银行贷款利息加10%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计算涉案工程延误损失,依据不足,属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7民初5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蕉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干忠
审 判 员 柯 彬
审 判 员 孔宁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基烽
书 记 员 曾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