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客属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民终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广东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赖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客属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珊,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客属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3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向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2019)粤1403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于2020年1月19日向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交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琼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玲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