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427民初42号
原告:***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蕉岭县蕉华管理区华侨农场北坑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MA4WEG7N65。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敏,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城北路26号梅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196420997T。
法定代表人:赖碧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迎春,系蕉岭县蕉华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4民终13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01月0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敏、钟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917459.1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逾期竣工额外支付的监理费延期费用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07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1、原告将位于梅州市”以大包干的方式发包给被告承建。2、1#生产车间钢架结构一层,面积约2100平方米,建造单价为230元/平方米,单项总价为483000元;钢结构天面350元/平方米,单项总价为785000元;厂房合计造价约121.8万元;3、办公楼3层,建筑面积约1890平方米,建筑单价为900元/平方米,造价约170万元。前述工程总造价合计约291.8万元。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及时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但被告由于自身的原因致涉案工程未能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在原告的敦促下,涉案工程于2019年09月18日才得以组织竣工验收。2019年11月05日,被告将涉案工程交付原告使用,逾期时间为21个月。原告认为,被告承建涉案工程在无法定事由或约定理由的情形下逾期竣工及迟延交付给原告使用,已构成了违约行为。对此,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故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按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近年来,梅州市蕉华管理区工业园厂房底层租金为10元/月、办公楼租金底层租金13元/月,二楼以上租金12元/月。参照前述租金标准,被告应赔偿原告逾期竣工的损失:1、厂房面积2084.14㎡×10元/月×21个月共计437669.4元;2、办公楼首层面积617.49㎡×13元/月×21个月共计168574.77元;3、办公楼二、三层面积617.49㎡×12元/月×2层×21个月共计311214.96元,前述3项损失合计917459.13元。另因被告逾期竣工,原告为此额外多支付监理费延期费用15000元。被告对该费用在本案起诉前亦已认可并愿意承担。在本案提起诉讼前,原告曾多次以各种方式要求被告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主体资格;2、被告的工商基本信息,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证明原告将位于蕉华管理区的原北坑小学饮用水茶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车间、办公楼以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的形式发包给被告承建,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07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01月26日;4、2018年02月08日《借款单》、2018年02月10日《借条》、2018年07月23日编号为862930《收据》,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支付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07月08日支付50万进场款,工程于07月26日正式开工;5、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双方于2019年09月18日才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被告于2019年11月05日才将涉案工程交付给原告使用;6、粤(2020)蕉岭县不动产权第0××6号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证明涉案工程办公楼的部分1-3层面积均为617.49平方米,合计1852.47平方;7、粤(2020)蕉岭县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证明涉案工程厂房部分首层面积为2084.14平方;8、2019年10月18日编号为9261057《收据》,证明因涉案工程工期延误,原告额外支付的监理费,且被告同意承担;批注此款由大埔二建工程款支付,是由被告派驻的项目经理孙良忠签名确认的,被告认可了涉案工程逾期竣工的事实;9、泰然健康食品产业园招商手册,证明涉案工程所在地段同期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6-10元,首层月租金为每平方10元,随楼层的增加逐渐递减为每平方6元;10、收据及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项目负责人郭华总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确认2017年07月08日收到进场费用50万元及后续工程款,合计200万元。11、2017年04月份由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制图的图纸,证明2017年04月被告即有相应的图纸进行施工,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的图纸,均是一致的。
被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辩称,一、原告适用程序错误,根据双方2017年07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七条:纠纷解决办法,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一)项方法解决: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是提起诉讼。所以,原告适用程序错误,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二、原告诉请被告因逾期竣工交付赔偿917459.13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一)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只向被告施工班组提供未审核的图纸作为办公楼的施工图纸,即白图,钢结构厂房只提供未经审核的部分图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办公楼、厂房施工建设图纸按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施工,但原告一直未提供审查后符合规范的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图纸给被告,造成被告无法按图施工,只能停工。在被告多次催促下,2018年04月,原告在未和被告协商的情况下,聘请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另行设计办公楼和厂房,造成施工技术参数发生变化。原告随意变更图纸,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造成被告无法按期施工,直至2018年08月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违约造成被告损失的责任。(二)原告在被告签订合同时,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把电、消防、电梯等另行发包,因另行发包的工程与被告所承建的工程无法同步进行和协调有序施工,直接影响被告工程的验收。(三)原告以宣传资料作为计算损失,但原告提供不出实际损失的依据,被告认为于法无据。三、关于赔偿监理费15000元,被告认为不予赔偿。理由如下:(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如果施工班个人行为答应补偿监理公司费用,应该由监理公司主张权益;(二)监理公司是原告聘请的第三方,费用由原告支付,原告是否违约需赔偿,与被告无关;(三)被告未授权任何班组、个人与原告或第三方协商任何补偿问题,任何班组及个人以被告的名义签订赔补偿问题,被告一概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是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工程延期主要是原告未按合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图纸造成的,因此,原告无权主张被告因逾期竣工赔付赔偿金及监理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平面图,证明原告自被告开工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直至2018年03月,另行聘请设计公司设计图纸,期间被告方因为没有图纸原件及技术资料一直无法施工;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没有经过图纸审核中心审核平面图施工。2、审图合格书,证明原告在2018年06月才取得由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进行审图,被告方工程才进入正常化;该图纸是蓝色的,是原告拿来向相关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原告一直提供不出合格有效的图纸,所以很多是白图,导致无法施工。3、建筑施工许可证,证明2018年08月在原告取得正规图之后,建筑部门才核发施工许可证;其实工程在此之前就是违规施工的。4、各类报告,证明对工程部分进行验收的情况。5、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证明原告方肢解合同,把电、消防、电梯另行发包后,2019年才验收,导致整个工期延期。6、施工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未经审图中心审核的白图部分,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相关的技术材料,致使被告无法使用。7、合同约定的广东鸿宇设计有限公司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关的技术材料,致使被告无法使用。8、生产车间的图纸原件,证明按照合同规定原告应该是提供广东鸿宇设计有限公司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但只是提供了部分生产车间的设计图纸,且该图纸未经审图中心审核盖章,所以原告因未提交不合规格的施工图纸(上列部分合同)致使被告无法正常施工。9、华侨场饮水厂情况说明、材料出厂证明,证明厂房是在2018年09月30日以前已经交付使用了,2017年10月27日材料出厂以后,厂房按原告的要求在2018年09月30日前交付给原告使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甲方(发包单位)与被告作为乙方(承包单位)于2017年07月18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涉及本案的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工程名称:饮用水茶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1#生产车间、办公楼;建设地点:蕉华工业园区;第二条,建设规模:1、1#生产车间钢架结构一层,面积约2100平方米,办公楼框架3层,面积约1890平方米;第三条,承包范围及内容:(一)1、钢结构厂房正负以下项目(基础、柱节、地梁、地板粗骨)。2、四周砌1.2米高18砖墙;3、1米砖墙内批灰,外面贴纸皮方砖;4、钢结构天面、外墙(按甲方提供由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图纸)。(二)办公楼按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及甲、乙双方确认:(1)办公楼内全空不棚墙(三楼、楼梯间、卫生间要棚墙);(2)地板精骨;(3)卫生间贴瓷砖、装蹲盆;(4)内墙批灰、板顶梁、墙刮光;(5)楼梯贴普通花岗岩,扶手不锈钢;(6)室内排水、排污、卫生间供水;(7)不包含电、消防、电梯。(三)按投影面积计算大包干(包工包料包安全)水池、女儿墙按实际混凝土面展开计算面积,单价与大包干单价同样。第四条,工期:本合同所承包的工期定为150个日历天,工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2017年07月26日开工,2018年01月26日竣工。上述工程以施工方案工期为准,施工日期从桩承台开始计算,以晴天计算。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合格。第六条,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按投影面积计算1#厂房每平方米贰佰叁拾元整,总价48.3万元,钢结构天面每平方米135元,总价约73.5万元,综合楼每平方900元,总价约170万元,厂房合计约121.8万元,办公楼合计约170万元,两栋合计约291.8万元。第七条,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1、在开工前三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道路),接通水、电源和办理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的批准手续,同时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装)图纸与说明书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各4份;地质勘探资料2份;建筑(安装)许可证和报建临时设施;2、提供现场水电接点,材料堆放点及临时设施;3、提供施工单位搭设临时设施及工人食宿场所。第八条,乙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1、在开工前10天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甲方,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从超过/天次日起,按拖欠数额,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竣工后如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按银行贷款加10%计付违约金给乙方;2、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第十七条,纠纷解决办法: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一)项方法解决。一、向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尾部有原、被告盖章及发包方代表黄海洋及承包方代表郭华总签名。
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于2017年07月26日进场施工。被告刚开始施工所依据的图纸是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图纸。该施工图纸并没有经过审图程序。2018年06月11日,梅州市居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对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涉案工程施工图出具审查合格的意见。2018年07月23日,被告的承包单位代表郭华总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据,载明原告于2017年08月07日至12月27日来款200万元,另2018年02月08日,被告的承包单位代表郭华总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海洋20万元。2018年07月23日,郭华总再次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黄海洋50万元。2018年08月,涉案的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时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2019年02月开始,涉案的工程消防等项目陆续进入验收。2019年10月18日,被告施工人员孙良忠在监理公司出具给原告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15000元的收据中书写此款由被告支付。2019年11月05日,梅州蕉华管理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对涉案的工程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20年01月09日,涉案的工程获得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2021年06月03日,本院到蕉华管理区规划建设部门调查了解到,目前,依据投资金额计算蕉华管理区厂房出租租金约需每月6-8元/平方,涉案厂房附近的新中泰厂房(比涉案厂房地理位置更优)大部分空置状态,正在招商中,优惠条件可以免租金几年。
2020年06月04日,原告***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请求,本院于2020年09月04日作出(2020)粤1427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154780.13元;二、驳回原告***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粤14民终1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7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的工商基本信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单》、《借条》、《收据》、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粤(2020)蕉岭县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泰然健康食品产业园招商手册、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项目负责人郭华总的微信聊天记录、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制图的图纸、平面图、审图合格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报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施工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未经审图中心审核的白图部分、生产车间的图纸、华侨场饮水厂情况说明、材料出厂证明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发生争议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双方发生纠纷后,亦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有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本院依法可以审理。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的工程约定的工期为150天,即自2017年07月26日至2018年01月26日,但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1月05日,延误的工期为21个月。尽管双方未能对变更施工图纸、电梯、消防安装工程等致工期延误时间进行举证,但双方均存在一些违约行为,从而造成工程的延误。对双方争议的工期延误责任划分及损失认定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工程延误的责任划分问题。首先,建设施工应办理相应的施工手续。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各个阶段之间具有严密的程序要求,只有在完成前一程序的基础上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违反程序将会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工程无法验收合格的后果。原、被告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并没有经过审图程序,双方违反规定开展施工,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其次,本案的工程主要包含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建筑主要是指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路线、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根据原告的付款记录,可以推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并没有包括电、消防、电梯的费用,原告将电、消防等工程另行发包,不仅对工程的施工有影响,也会影响整体工程的验收。再次,原告提交的最终竣工验收的图纸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图纸。重新出具相关施工图纸,对工程的工期、验收造成一定的影响。综上,被告作为施工方在出现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形时,没有及时按约履行工期顺延的手续,造成延误具体情况无法查清,被告存在主要过错,对工程的延误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违规发包工程且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按约提供合法有效的技术资料、对工程延误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工程延误损失如何确定问题。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承包人无法证明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迟延期间内按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指导租金标准计算租金。经本院调查了解,涉案工程附近的厂房租金大概是每月6-8元/㎡,针对目前租赁市场不稳定、出租困难的情况,本院确定厂房及办公楼的租金标准均按照每月6元/㎡标准确定。涉案的工程约定的工期为150天,即自2017年07月26日至2018年01月26日,但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1月05日,延误的工期为21个月。本案涉案工程厂房面积2084.14㎡、办公楼首层面积617.49㎡、办公楼二、三层各面积617.49㎡,合计面积为3936.61㎡,逾期交付涉案工程损失赔偿额计算为496012.86元(3936.61㎡×6元/㎡×21个月),被告主张超过该标准部分,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提出的监理费损失,由于签名人并没有得到被告的授权,在被告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其无权作出处分,并且该收据并不能证实监理公司的账户已收到原告的付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监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涉案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赔偿原告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为347209元(496012.86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347209元。
二、驳回原告***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逾期竣工额外支付的监理费延期费用1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24.6元,由原告承担7874.6元,被告负担5250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52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250元。被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文峰
审 判 员  钟平霞
人民陪审员  丘新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慧荣
书 记 员  赖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