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7民初980号
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城北路梅森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196420997T。
法定代表人:赖碧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系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艾莎,系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蕉华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MA4WEG7N65。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敏,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3元,由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平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海龙
书 记 员 丘廷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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