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7民初980号
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城北路梅森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196420997T。
法定代表人:赖碧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系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艾莎,系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蕉华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MA4WEG7N65。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敏,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赢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3元,由原告大埔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平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海龙
书 记 员 丘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