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申36号 再审申请人:***,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23号区D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粤1802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完全不知情,法院没有向申请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致使申请人无法出庭参加诉讼,无法作出答辩。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大街上推销业务,与申请人签订《个人分期购机代收款业务申请表》时未出示《电信用户个人信用担保购机协议书》,《电信用户个人信用担保购机协议书》上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使用二个月不到就坏了,致使申请人无法继续使用手机。被申请人未通过申请人留下的紧急联系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停机后还需继续履行消费套餐费用,导致了申请人损失的扩大,被申请人对扩大损失部分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2020)粤1802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依法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北海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没有向申请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二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送达程序问题,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预留的电话停机,送达人员通过***预留紧急联系人电话号码,短信告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电信服务合同一案本院已受理,要求在其向本院提供有效送达地址,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相关规定,以户籍登记的居住地址为送达地址,由于当事人过错导致诉讼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有效送达地址,本院将诉讼文书及判决书按***的户籍登记的居住地址邮件送达。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提供的送达地址亦为其户籍登记的居住地址,且确认紧急联系人是其丈夫的妹妹,诉讼期间一直和其一起从事家政工作。在此情况下,本院依法进行邮寄送达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认为原审没有向申请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作出答辩,依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原审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认定申请人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兼顾公平原则,判令申请人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套餐费、违约金、律师费,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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