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624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23号区D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邓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