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624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23号区D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邓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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