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622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23号区D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愿生,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李愿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