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629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23号区D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4年7月27日出生,彝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