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629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23号区D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4年7月27日出生,彝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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