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开发区7号小区22号南之三。
法定代表人:梁鉴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津,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调字第099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调字第0998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孟 夏
审判员 张静怡
审判员 杨宝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