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803执160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郑从善:
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从善、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79341元,此款除转案件执行费1576元外,余款177765元已全部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郑从善、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全部履行了(2019)粤1803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