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与英德市创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开阳,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开发区**小区**南之三。
法定代表人:梁鉴英。
委托代理人:张梦雪,员工。
委托代理人:向金棠,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创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新材料基地金南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大宇。
委托代理人:王丹,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杜龙娇,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第三人:张碧先,女,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英德市创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杜龙娇、**、张碧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1.08元,减半收取6390.5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延存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