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81民初3665号 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开发区7号小区22号南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197620544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望河大街B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清城一建)诉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力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制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城一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德力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城一建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964712.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按每月5%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止);二、确认原告对位于广东省英德市××镇××街××号××小区××号商住楼工程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清城一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英德市××镇××街××号××小区××号商住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26893.99平方米,工程总包价为34960021.9元,建筑工程单价为1300元/㎡,付款方式为每栋完成框架封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45%,每栋内外墙体完成及拆除外排栅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30%,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0%,全部工程办妥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付至总工程款的97.5%,总工程款的2.5%作为质保金,工程交付使用后二年内支付1.5%,五年内支付剩余的1%。 同时,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款逾期支付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不能按合同的付款日期支付工程款,超出约定的付款日期一个月后,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每月5%的违约金,如拖欠时间超过六个月后,按双方约定的成本价(按毛坯房每平方米1800元)将项目的商品房抵还工程款及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设备进行工程施工,但由于被告资金不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原告基本完成工程后,只断断续续支付工程款共计14548630元。2015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与第三***鮀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委***鮀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原告己完成工程进行结算,经结算,完成工程量为26858.99㎡,工程总价为29823562.55元。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26日共同签订了协议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应以该日期视为工程完工的日期,因此,被告应于2015年8月26日前将总工程款付至80%给原告,但被告一直都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向英德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一、限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9310220元及违约金2793066元;二、原告对位于英德市××镇××街××号××小区××号商住楼工程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涉案工程只达到完工,并没有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所以,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只判决支持要求被告将工程款付至总工程款的80%给原告。 2022年4月1日,原告将承建的英德市××镇××街××号××小区××号商住楼已全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付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5月1日前将总工程款付至97.5%,若被告不能按合同的付款日期支付工程款,超出约定的付款日期一个月后(即超过2022年6月1日后),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每月5%的违约金。至起诉之日,被告一直都没有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原告总工程款的2.5%作为质保金虽然按照合同约定未到履行期限,但(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付至80%的工程款,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原告依法向英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英德市人民法院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以(2016)粤1881执6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3月7日,原告向英德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以(2019)粤1881执恢89号执行裁定书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同时,被告早已被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执照,已无法开展营业活动,且即将面临清算和注销登记,还有大量的债务未偿还、大量的被执行案件未履行,已经失信多年,早已资不抵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可能再履行支付原告总工程款2.5%的质保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总工程款2.5%的质保金应视为已到期支付并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为原告总工程款的2.5%作为质保金也是原告工程款的一部分,这一款项也依法对望龙城商住小区①、②、⑤号商住楼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英德力创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英德市××镇××街××号××小区××号商住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26893.99平方米,工程总包价为34960021.9元,建筑工程单价为1300元/㎡,付款方式为每栋完成框架封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45%,每栋内外墙体完成及拆除外排栅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30%,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0%,全部工程办妥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付至总工程款的97.5%,总工程款的2.5%作为质保金,工程交付使用后二年内支付1.5%,五年内支付剩余的1%。 同时,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款逾期支付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不能按合同的付款日期支付工程款,超出约定的付款日期一个月后,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每月5%的违约金,如拖欠时间超过六个月后,按双方约定的成本价(按毛坯房每平方米1800元)将项目的商品房抵还工程款及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设备进行工程施工。原告基本完成工程后,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4548630元。2015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与第三***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委***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己完成工程进行结算,经结算,完成工程量为26858.99㎡,工程总价为29823562.55元。 原告在本院起诉被告支付工程款,英德市人民法院的(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限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9310220元及违约金2793066元;二、原告对位于广东省英德市××镇××街××号××小区××号商住楼工程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没有办妥竣工验收备案,(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只判决支持要求被告将工程款付至总工程款的80%给原告。 2022年4月1日,原告将承建的英德市××镇××街××号××小区××号商住楼已全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付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5月1日前将总工程款付至97.5%。 原告依据(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粤1881执635号执行裁定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2019年3月7日,原告向英德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9)粤1881执恢89号执行裁定书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被告已被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执照,还有大量的债务未偿还、大量的被执行案件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法庭**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26日共同签订了协议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29823562.55元,本院的(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支付80%的工程款,**20%的工程款未处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而涉案工程已于2022年4月1日办妥竣工验收备案,因此,余款应在2022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的17.5%的工程款。被告逾期未支付,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而剩余的2.5%质保金,尽管尚未到期,但是被告已明显没有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提供相应的履行担保,因此,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工程款为29823562.55元×20%=5964712.51元。 原被告约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按月5%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约定明显畸高,且原告未提供其相关损失的依据,因此,对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请求,本院调整为从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并以实欠工程款的30%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根据法律规定,案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十八个月除斥期间以工程款应支付之日起计算,原告的请求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间,因此,对于原告诉请的对涉案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英德力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5964712.51元及从2022年5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其中,违约金以前述实欠工程款的30%为限); 二、确认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英德市××镇××街××号××小区××号商住楼工程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3552.99元,由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清退,被告负担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部分裁判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