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与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81民初1774号
原告:***,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与被告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省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履行GF-2014--0xxx合同编号:000031610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和xx楼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并在判令下达后,限被告在办理各项购房手续证件正常所需时限内为原告办理好购房相关合法产权证件。在办理所有合法证件期间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合同编号:000031610xxxx)第二十四条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韶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案涉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故该案不属于本院受案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邱强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