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第14层。组织机构代码:2033255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15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上诉称,***的工作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