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游祥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