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5449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553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3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李庆枫,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杨丁,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李庆枫及第三人杨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世勇
二〇二一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郭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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