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骏腾智建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骏腾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龙保软性电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番法执字第04996号恢字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骏腾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号四季花城***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龙保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励业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骏腾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龙保软性电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番法民三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龙保软性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25906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四川骏腾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267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骏腾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向番禺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但均未发现有大额的存款登记记录。
(二)向国土房管及车管部门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的登记记录。
(三)在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发现被执行企业已经倒闭,厂房已由他人租用。因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全部的生产经营设备已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查封,有待评估拍卖处理,其法定代表人及生产经营人员去向不明。现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期间的财务帐册,故不具备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审计的条件。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东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