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异54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940014X9。
法定代表人:张伟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14757245。
负责人:黄光添。
第三人: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新城**永安二街八巷**:914417211974804308。
法定代表人:刘再万。
本院在执行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为(2012)珠香法执字第3918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执行一案,已于2012年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2)珠香法执字第3918号,但至今,被执行人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仍未能履行义务,且其名下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总公司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由于义务人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珠香法执字第3918号。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应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执行追加范围,既不能直接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系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为(2012)珠香法执字第3918号案被执行人,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对(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七林
审 判 员  李玉峰
人民陪审员  伍燕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