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721民初36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思,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若云,广东源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1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原告***诉被告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36元,减半收取计7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文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雪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