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德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7年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3年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上列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军,广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罗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珍、***、***、***、***,原审第三人罗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538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538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罗定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72元,本院作退回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