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与罗定市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空白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浮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法民二执加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罗定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38年4月1日出生,住罗定市。
第三人罗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人彭炳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定市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定市建筑工程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罗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了被执行人罗定市建筑工程公司至2001年11月30日止的全部资产11720425.67元、全部负债4910089.91元,其中净资产6810335.76元作为被执行人罗定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出资,负债由第三人罗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罗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罗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罗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林燕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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