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202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一路31号和***(金海湾)B3号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7557049W。
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曾用名: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黄岗南路南侧沙湖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4802037-8。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202执295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