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0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02执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二路北、黄岗镇政府西侧西二楼南起第6-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7557049W。
被执行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5幢702办公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6084890-7。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1122.59、案件受理费32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公司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5幢首层101商业用房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办理抵押权登记,且由本院及其他法院另案首轮查封,其中部分财产由本院执行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目前无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上述财产外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