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202民初3466号
原告: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金华,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7557049W。
法定代表人:温艺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运鸿、陈玲英,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沙头经济社)诉被告肇庆市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头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李桂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欧琅、彭金华,被告才发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运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头经济社诉称:2010年9月3日,被告才发建筑公司取得了原告道路工程承包权,并与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在原告村内为原告完成村道及下水道工程建设,被告带资包工、包料,工期为90个晴雨天。被告须按图纸和合同要求精心施工,工程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达到施工图纸说明和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验收质量标准。施工完成后,工程质量并未达到施工图纸说明和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验收质量标准,道路面层混凝土强度、厚度以及道路垫层均不符合原设计要求。为此,原告需要对被告所承包的工程进行重建,重建费用723301.6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重建费用723301.64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沙头经济社为其主张提供了:1、标注为肇庆市端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工程图纸,图纸设计项目为路面及排水支渠,设计要求路面的垫层为150mm厚的6:4砂石,基层为150mm的c20强度混凝土层,面层为20mm厚的1:2.5水泥砂浆批面加水泥粉光面,但该图纸没有施工方签名或盖章。2、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参照其提供的上述工程图纸,于2017年9月16日对涉案道路进行的鉴定,鉴定结论为:抽检的道路面层混泥土强度不符合原设计要求;抽检的道路面层厚度不符合原设计要求。3、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9月21日编制的沙头股份经济社村道硬底化工程预算编制文件。4、(2017)粤12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才发建筑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支付工程重建费用723301.64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2、原告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路面,不能要求被告承担重整费用。3、原告自2011年1月3日起至今使用涉案工程路段,已经使用路面多年,存在合理损耗,被告法定的保修义务已经过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返修路面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答辩提供了沙头经济社于2012年1月3日向才发建筑公司出具的工程量确认件。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日,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公开招标,根据《黄岗镇工程招标一览表》显示,该工程预算价为1777.81元,道路部分预算68.58元/㎡。下浮10%为61.72元/㎡为该工程投标的上栏标,实行价低者得定标,工程大包干(含税项)。经投标,原告以61.28元/㎡成为沙头村村道、下水道工程的中标人。
2010年9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村道及下水道工程。二、工程地点:本村内。三、工程总造价按中标价结算。四、开工日期:2010年9月20日。五、工期为90个晴雨天。六、工程承包方式及标准要求:1、工程由乙方全带资包工,包料完成,承建期间运输、施工中的安全、工伤事故等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管理费、税收等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收取工程款时要用工程结算专用发票)。……3、乙方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4、主要材料:过路水泥400管、红砖要用一级红砖,水泥指定用高禄或小湘325#硅酸盐水泥,花岗岩石仔。六、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付款方式:1、乙方必须按施工详图说明和合同要求精心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达到施工图说明和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质量标准。按实际工程发生量计算工程款,再按中标下浮率计算。2、工程竣工,经村领导班子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工程款。此外,双方还就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才发建筑公司依约对案涉工程进场施工,沙头经济社也派员对施工进行监督。施工期间,双方还协商增加了工程量,但没有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施工过程中,因南面道路第一至第三段质量达不到要求,才发建筑公司对该部分路段进行了返修。工程完工后,沙头经济社于2011年1月3日将上述道路开放使用。
施工期间,原告沙头经济社向被告才发建筑公司共支付了工程款259855.55元,2011年1月24日才发建筑公司开具发票给沙头经济社。由于沙头经济社未能及时结算支付其余工程款,2011年11月26日,才发建筑公司向黄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反映求助,经过维稳中心协调,2012年1月19日,沙头经济社又支付了70200元给才发建筑公司,但沙头经济社以部分村民认为案涉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一直拒付剩余工程款。为此,2014年7月,才发建筑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沙头经济社支付工程款,案经一、二审法院进行审理,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2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判令沙头经济社向才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05316.67元及逾期利息。
另查明,2012年1月3日,沙头经济社向才发建筑公司出具工程量确认件,对案涉工程的南面道路第一至第六段、北面道路第一至第十六段的工程量长度、宽度进行确认,但没有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公开于2010年9月3日招投标后,才发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中标单位,于2010年9月20日与沙头经济社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才发建筑公司完成了原告沙头经济社指定的道路路面及下水道施工(含增加部分工程),且原告对被告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双方对完成的工程量并无异议,因此,对被告已经完成约定的工程量,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规定,城市道路实现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的道路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设计图纸及其单方委托的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其提供图纸作出的案涉工程道路质量鉴定检测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图纸并无双方签章确认,被告才发建筑公司不认可其证据三性,且无证据证实其是否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设计图纸;鉴定机构参照原告提供的图纸对案涉工程进行检测鉴定时间为2017年9月1日,未能反映案涉工程交付使用时的质量状况。
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原告派员对工程进行监督,期间发现部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已经进行了返修,案涉工程全部完工后,原告未按照规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且未经验收即对案涉工程道路开放使用,实际使用至今已近七年之久。同时,如上所述,案涉工程已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涉工程的重建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石此
审 判 员 杨力田
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陈锦焱
书 记 员 刘永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