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与德庆县建筑工程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肇德法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德庆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德庆县建筑工程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110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