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德庆县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08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肇中法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省德庆县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原告KAMCOGLOBALINVESTMENT‖LIMITED)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德庆县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肇中法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省德庆县建筑工程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70万元给原告KAMCOGLOBALINVESTMENT‖LIMITED(中文名: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该原告对被告广东省德庆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担保物(粤房地证字第1935607、1935603号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如被告不能偿付上述还款义务时,KAMCOGLOBALINVESTMENT‖LIMITED(中文名: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本案债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本案抵押担保物(粤房地证字第1935607、1935603号房地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过现场查勘,评估机构致函本院称,无法核实被执行人指认的房地产就是本案抵押物,希望本院予以核实。本院已致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其协助核查。经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根据本案案情,因核查工作需时较长,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可供执行的抵押物位置尚未确定,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案抵押物位置确定或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肇中法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本案抵押物位置确定,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