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友南特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杨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海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4-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友南特幕墙装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海曙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6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未在一审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